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柯亞彤
被 告 王心芯即維納斯動物醫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訂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心芯即維納斯動物醫院係雇主,其主營業所據原告起訴狀所載位於新北市板橋區,且原告無於本院管轄地提供勞務之事實,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