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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63號
原      告  林家名  
訴訟代理人  胡竣凱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新村畜產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彥洋  


訴訟代理人  林侑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尚有爭點相關事實待釐清調查,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