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74號
原 告 黃育淞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聲文創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7,195元、行政櫃檯薪資6萬8,640元、授課薪資1萬580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其中請求給付資遣費7,195元、行政櫃檯薪資6萬8,640元、授課薪資1萬580元,共計8萬6,415元,因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此部分應徵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2/3)=500元】;剩餘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不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為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計算式:500元+1,500元-1,000元=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