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87號
原 告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達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錢裕國律師
複代理人 蘇育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少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2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且扣除已繳調解費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0元(計算式:3,190元-1,000元=2,1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