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94號
原 告 劉永備
上列原告與被告商策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839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應先徵收1540元(計算式:4620元-4620元×2/3=15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540元(計算式:1540元-1000元=54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