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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永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商策全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裁定限令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9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上訴人迄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等情,有前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答詢表在卷可憑,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