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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絲碧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禎豐  
被上訴人    劉惠誼  

訴訟代理人  張宏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林詩瑜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