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金門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正德
代 理 人 蔡宗隆律師
林明葳律師
傅羿綺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勃軒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52168號),聲請人以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執行。查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9萬3,33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3,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