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字第9號
抗 告 人 李詩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