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邱士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勞聲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