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原 告 陳秋萍
被 告 佑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4萬2,000元,及自民國99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起訴前利息55萬5,788元【計算式:74萬2,000元×5%×(14+358/365)=55萬5,788.4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訟標的價額為129萬7,788元(計算式:74萬2,000元+55萬5,788元=129萬7,78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710元,然本件係請求結清舊制年資之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5,570元(計算式:1萬6,710元-1萬6,710元×2/3=5,57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