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177號
原 告 黃偉紘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加利利國際生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萬元(計算式:每月薪資48,000元×12×5=2,88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反面解釋核定為288萬0,228元(計算式:每月薪資48,000元×12×5+起訴前之利息228元=2,880,228元)。又訴之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得受經濟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擇其最高者即訴之聲明第二項之價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88萬0,2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313元,惟其請求之性質為確認僱傭關係及給付薪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771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