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00號
原 告 高千茹
訴訟代理人 高子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羿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
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三、訴訟事件。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七、法院。八、年、月、日;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必有其原因事實,原告於訴訟應表明訴訟標的及與之結合之原因事實,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民事起訴狀並未明確載明請求之項目與金額(請依請求之項目與月份,分點分項羅列,例如薪資短少部分,究竟是各月份之薪資分別短少多少元?請勿只寫區間,本院無從判斷之),另未繳納裁判費,堪認原告起訴程式不符法律規定,起訴並不合法。依上揭說明,因相關欠缺部分可以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又對於本院命補正之事項有不明瞭之處,請務必洽詢各縣市政府法律諮詢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法律服務,以維護自身權益。另本件雖暫列訴訟代理人,然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2項規定,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許可,是若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代理人無法保障原告之權益,依上開規定,得撤銷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請留意之。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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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說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及其原因事實。(例如原告要請求被告給付薪資差額,民國幾年幾月多少元【若有2個月份以上,請分開羅列】,並應表明法律依據為民法第幾條或引用該法條內容,使被告能回答有無法律義務,並使法院能進行審理)。 又民事起訴狀第2頁所寫之項目金額,有部分於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時似乎已調解成立?若然,何以得再次請求? |
|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所定費率,按前開聲明金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若請求給付之金額仍為新臺幣(下同)3萬3,565元,則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
| 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影本到院,書狀影本請附所有證據資料(勿以被告有影本為由而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