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13號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耕宇
訴訟代理人 林邦彥律師
被 告 張雯婷
宋柏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937,602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37,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