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37號
原 告 葉志軒
蕭悅竹
陳鏡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龍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虹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葉志軒新臺幣(下同)2萬4,910元、蕭悅竹2萬5,246元、陳鏡輝1萬2,1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後之法定遲延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6萬2,292元(計算式:2萬4,910元+2萬5,246元+1萬2,136元=6萬2,29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請求給付加班費,性質屬於請求給付工資,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500元(計算式:1,500元-1,500元×2/3=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