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游源堂
訴訟代理人 林欣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工資等共計為新臺幣(下同)51萬944元本息,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1萬9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60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4,640元(計算式:6,960×2/3=4,640)。是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計算式:6,960-4,640=2,32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