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陳鈞彥
訴訟代理人 徐明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743元,且本件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事件,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 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