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李宜倫
被 告 堯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BOLOR GERALD JAYSON BARNED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命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218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1,218元。又原告請求失業補助金之損失,非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之訴訟,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再本件原告為線上起訴,其起訴欠缺如附表編號1至2所載事項,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合,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一併補正如附表編號3所載事項,俾本院送達書狀繕本予被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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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出民事起訴狀所附證物到院,並提出民事起訴狀之繕本乙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