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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35號
原      告  樂英明即YUE YINGMING
訴訟代理人  馬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二份到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有明文。又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勞工退休金部分,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亦未經勞資爭議調解程序,原告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本件原告未繳納調解聲請費,訴之聲明如附表一所示,又自經濟上觀之,原告有如附表一所示聲明一與二之訴訟目的一致,而聲明一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其勝訴獲得之利益即為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期間所獲得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90萬3080元,高於聲明二訴訟標的價額。又其性質屬因定期給付而涉訟,原告為民國61年生,提起本件訴訟時距法定退休年齡逾5年,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原告權利存續期間應推定以5年計算,故聲明一勝訴獲得之利益為5418萬4800元(計算式:90萬3080元×12月×5年=5418萬4800元);又按月給付工資部分,亦係因定期給付而涉訟,其於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除前述5418萬4800元,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計第2項按月給付工資部分於起訴前之孳息如附表二所示69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5419萬1728元(計算式:5418萬4800元+6928元=5419萬172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5419萬1728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一(紀元:民國/幣別:新臺幣)
聲明
內容
請求項目
確認原告及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114年6月18日起至原告復職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25日給付原告90萬308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14年6月18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之薪資
附表二(紀元:民國/幣別:新臺幣)
編號
薪資期間
計算本金
計息期間
孳息金額(週年利率5%)
起算日
終止日
114年6月
90萬3080元
114年6月26日
114年8月7日(計算至起訴前1日、件民事起訴狀第1頁本院收文戳章)
5320元
114年7月
90萬3080元
114年7月26日
1608元
合計
6928元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

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