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57號
原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劉柏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證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萬7,900元及起訴後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