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74號
原 告 張靖驩
被 告 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聿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6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14萬5865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命被告如數給付並加計民國114年4月16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原告係於114年5月19日聲請支付命令,則起訴前之利息659元應併算其金額(計算至聲請支付另前一日即114年5月18日,計算式為:14萬5865元×5%÷365×33日=6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4萬6524元(計算式為:14萬5865元+659元=14萬6524元),原應繳納裁判費2150元。惟原告本件請求之性質為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6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逾限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