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82號
原 告 李響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狄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宋狄釗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前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不成立,應行訴訟程序,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原告本件請求被告2人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230,800元、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4,120元、代墊款13,885元、資遣費15,408元,並提繳勞工退休金22,680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共286,89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然上述請求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部分,金額共273,00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此部分裁判費3,840元之2/3即2,560元應暫免徵收,故本件應先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41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