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83號
原 告 成基應用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采婷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高宏文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采欣間損害賠償事件,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之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按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2份到院(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並得自行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個人資料,以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利本案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