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8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涉及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毋庸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