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09號
原 告 許閔勝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關治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林坤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萬7,513(計算式:744萬1,064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7萬6,449元=751萬7,5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9,48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