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31號
原 告 王正輝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瑪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萬5,16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306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10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