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46號
原 告 莊瑋
訴訟代理人 施宇宸律師
劉宣賦律師
被 告 奇正網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銘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3,960元[計算式:(57,098+3,468)×12×5=3,633,960],而聲明第二、三項請求給付工資、提繳退休金部分,與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得受經濟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應擇其最高者即3,633,960元定之,是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33,960元。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08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2/3,是原告現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696元[計算式:44,088÷3=14,69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