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5號
原 告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浩修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1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