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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55號
原      告  凜睿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浩修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浩修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6139元。嗣原告另具狀聲請調解,惟仍未繳納調解聲請費。查原告係聲明請求相對人等連帶給付467萬元,故本件標的金額為46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