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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原      告  陳美智  

訴訟代理人  廖儀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悠活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