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林佳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幣錸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萬496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繳三之分二,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5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