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原 告 葉家銘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6萬1,30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213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本件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應先徵收1萬6,404元(計算式:4萬9,213元-4萬9,213元×2/3=1萬6,40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欠1萬4,404元(計算式:1萬6,404元-2,000元=1萬4,40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