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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原      告  葉家銘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抬頭欄關於「臺灣台北通信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家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