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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48號
原      告  王淩旭  

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律師
被      告  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雄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陳凱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