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潤彥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4年6月2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2萬2,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9,301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