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3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燕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上一人
臨時管理人  王友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陳玄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玄欣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民
國115 年1 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
  院;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
  據,民事訴訟法第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玄欣間因本院114 年度勞訴字第
  233 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 年2 月9 日
  提起上訴到院,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茲依首
  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含繕本1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