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33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燕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上一人
臨時管理人 王友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修譽律師
陳玄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玄欣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民
國115 年1 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
院;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事實及證
據,民事訴訟法第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玄欣間因本院114 年度勞訴字第
233 號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 年2 月9 日
提起上訴到院,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茲依首
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含繕本1
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