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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53號
原      告  孫淑貞  
被      告  二本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具體指明所聲請法庭錄音之開庭日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法院對於第一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1項、第3項復有規定。
二、經查,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25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原告聲請之法庭錄音日期不明確,爰依上開說明,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所聲請法庭錄音之開庭日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呂承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