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258號
原 告 艾盟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倫
訴訟代理人 王中平律師
被 告 陳厚宇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59,74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59,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民國113年11月7日適用113年12月31日前舊法),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8,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