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08號
原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筱涵律師
齊偉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萬3,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505元,扣除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萬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