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3號
原 告 張文英
訴訟代理人 吳呈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磐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73萬3,000元、退休金155萬4,000元,共計為228萬7,000元(見本院卷第9頁、第15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28萬7,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3,671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萬5,781元(計算式:23,671x2/3=15,781,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890元(計算式:23,671-15,781=7,890),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890元(計算式:7,890-2,000=5,8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