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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377號
原      告  謝迺得  



訴訟代理人  詹晉鑒律師
            陳識涵律師
            許紘睿律師
被      告  鼎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澄宇  
訴訟代理人  姚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同年11月28日補費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所載「鼎鼎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鼎鼎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此於勞動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本院上開裁判誤載被告之公司名稱,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