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89號
上 訴 人 江亭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藝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民事上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可知,其僅就新臺幣(下同)346,331元部分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即為346,331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