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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譚宗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梁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3月19日本院114年度勞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5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