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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494號
原      告  高賢魁(即高姚月英之繼承人)

            高麗萍(即高姚月英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姚月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零柒佰零捌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法院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亦有規定。復按,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範圍若包含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該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均應包含在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內。末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再者,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民法第1148條第1項、第1154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23號),經本院以114年度救字第10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上開訴訟經原告撤回終結在案,是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又本件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其訴訟事件之原告高姚月英,因於114年7月6日死亡,高賢魁
  、高麗萍為其繼承人應於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承受被繼承人高姚月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合先敘明。
三、次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鈞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1928號清償債務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被告不得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執丙字第23140號債權憑證對原告為強制執行」,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數額為準,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1,722萬1,95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2,124元;另原告撤回起訴,得聲請退還裁判費3分之2,故其應徵之裁判費為6萬0,708元(計算式:18萬2,124元÷3=6萬0,708元),應由原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姚月英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本院繳納,並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1-1
本金




319萬4,757元
1-2
利息
319萬4,757元
98年4月26日
113年7月16日
4.84%
235萬4,131.53元
1-3
違約金
319萬4,757元
98年4月21日
113年7月16日
0.968%
47萬1,249.94元
1-4
已核計未受償違約金




13萬8,305元
2
2-1
本金




269萬3,788元
2-2
利息
269萬3,788元
98年4月21日
113年7月16日
5.97%
245萬0,619.39元
2-3
違約金
269萬3,788元
95年4月29日
95年10月28日
0.597%
8,062.99元
2-4
違約金
269萬3,788元
95年10月29日
113年7月16日
1.194%
56萬9,809.47元
3
3-1
本金




251萬2,112元
3-2
利息
251萬2,112元
98年4月21日
113年7月16日
5.97%
228萬5,343.31元
3-3
違約金
251萬2,112元
95年5月4日
95年11月3日
0.597%
7,560.29元
3-4
違約金
251萬2,112元
95年11月4日
113年7月16日
1.194%
53萬0,888.34元
新增執行費用5,330元
總計
1,722萬1,9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