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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580號
被      告  皇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秉漢  
上列被告與原告洪嘉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
  明文。
二、查本件係原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訴訟,經本院114年勞小字第27號判決「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元
  並應加給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全案確定,合先敘明。次查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已繳納500元,暫免繳納1,000元,應即由被告向本院繳納。末查,上開判決業於民國115年2月5日確定,是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1,000元,及自同年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