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顏國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賴金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僅歐賴金月一人,惟聲請狀請求標的金額第一項及第二項均請求相對人「連帶」清償,請確認並更正請求標的第一項及第二項,或更正相對人欄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