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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聶佳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熊明河,應具狀更正之。
二、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