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深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采璇
代 理 人 李冠穎律師
代 理 人 吳家熙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80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