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昌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院信民連114年度司司字第454號函,相對人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尚未經法院裁定確定,請就陳報內容「債務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泓澤,即為該公司清算人」提出釋明資料(即郭泓澤業經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為亞太易安特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