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汪婷婷
輔 助 人 洪碧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059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新臺幣2,700元之逾期滯納金及新臺幣3,306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